周海霞律师亲办案例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来源:周海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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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20183月某日,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被被告殴打、摔倒。受伤后,原告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对被告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次日,原告住院,花去医药费八千多元。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两万多元损失。

开庭后,经法官调解,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调解,原告方撤诉。

评析:本人代理该案件被告。经过沟通了解,本案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斗气打架事件引起的。代理该案期间,本人与当事人沟通,其称其实是原告方有错在先,影响了其正常经营,迫于维系生计且十分气愤才动手,而且,争执过程主要是撕扯头发、推搡,不会造成那么严重的伤势。原告方住院期间有很多治疗项目明显不是与其发生争执产生的,明显是故意扩大损失。

对于当事人的疑问,在开庭前,本人与其沟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如对住院就诊与发生争执有无因果关系及医院治疗是否必要、合理事宜有异议,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需要其提前支付鉴定费用。如鉴定结果对己方不利,还需要承担鉴定费用。后虽当事人自觉委屈,但经过分析利弊,考虑时间及经济方面支出成本,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

总结:通过此案其实不难看出,如果有人侵犯到你合法利益,切记要采用理智、合法的手段维权。否则,不但很可能与本案的当事人一样,虽然委屈,但却不仅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还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得不偿失。

附:开庭答辩状一份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现就贵院受理的某某与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不同意原告某某起诉要求答辩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其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所诉的住院治疗以及误工费等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实际损失情况,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一、因果关系方面,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原告与答辩人发生争执是2018325日早10点左右,双方争执仅造成原告面部红肿,其并未出现其他任何不适的症状。当时派出所民警处理该案时,多次询问原告是否有身体不适并提议其去医院检查,均被原告拒绝。而原告选择事后一天后去医院,期间相隔有24小时,无法排除其他因素介入的可能。故原告其所述的就诊症状与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任何法定的赔付义务。

二、实际损失方面:

1、医疗费8749.82元损失,据原告2018326日开始的就诊材料可知:其以脑震荡、头面部皮肤组织挫伤入院治疗,在经头部CT检测显示未见颅内外伤改变情况下,还进行胸部CT、腰椎MR等多项不必要的检查,原告系故意人为扩大损失。

另根据检查结果显示的右肺下叶磨玻璃结节、椎间盘膨出症状均系非外伤导致的症状,结合原告2017年左右有垂体瘤、乙状结肠绒毛管状腺瘤等疾病史情况,其住院治疗项目产生的医药费明显系不必要、不合理费用,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应自行承担。

2、误工费、交通费方面,原告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产生情况。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没有任何医嘱、票据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均有问题,均不予认可。

综上,答辩人与原告本案所诉的损失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诉请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在2018325日发生争执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答辩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支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诉讼请求。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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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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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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