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执业期间,处理过一起当事人以出具的保证书为证据,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的离婚案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诸如此类保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呢?现笔者通过该案例简单分析一下:
基本案件情况及结果:
陈某与栾某于2010年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陈某以栾某存在过错,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陈某向法院提供了栾某与一女子合影的微信头像截图及栾某书写的保证书,以证明栾某存在过错,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并要求栾某按照保证书中确定金额进行赔偿。笔者及所内律师作为栾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对陈某出具证据真实性、是否能证明存在过错的证明效力以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根据与当事人栾某的沟通,提出婚后财产均由陈某掌握,如离婚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进行分割。庭审后陈某向法院提出撤诉。
案件分析:
本案中比较关键的一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维系或挽救婚姻关系,出具的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如何认定。实践中保证书有效的前提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1、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具体到本案,因保证书中明确给予赔偿的前提是男方存在过错,而案件中女方出具证据仅为一张合影截图,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存在过错的效力上都存在瑕疵。故不能得到支持。
实践中,法院依据“保证书”、“忠诚协议”判决予以支持的情况现在很普遍。但我们需清楚:涉及到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因涉及到当事人身份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鉴于律师比较清楚何种情况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故如双方想以订立协议或出具保证书的方式挽救婚姻,建议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起草。
附案件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甘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男,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龙江,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霞,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某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230元,由 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菲
二0一二年九月廿五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