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霞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这是咋回事?
来源:周海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量:808

2008《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该法的普及推广,很多劳动者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懂得通过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人脑海中都有一个概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多数人还是不能准确的判断,以致出现情况后因为证据、时效等问题,导致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仲裁及法院的支持。现笔者结合自己实际代理的案件及司法实践,就这一情况举例说明:

案件简介:

笔者代理案件系接受单位的委托,劳动者于2014年5月份入职,在单位担任行政人事专员职务。2015年9月,劳动者与在职的员工签署了工作交接单,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以单位没有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接受案件委托后,笔者至单位了解情况。发现由于该离职员工没有缴纳保险,现有的员工档案中没有任何关于该劳动者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材料。通过与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的核实,发现该劳动者入职、离职时签署了工作交接单,平时负责为员工办理保险、公积金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外代表单位签署招聘合同工作等人事工作。但因其个人原因,单位并未为其缴纳保险。另单位平时工作,员工间会通过单位申请的企业邮箱及QQ等进行沟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邮箱中留有劳动者自己起草发送的《人事工作流程》的邮件。

案件分析:

(因该起案件劳动者仅就双倍工资问题提起仲裁,笔者对于单位存在的其他不规范问题不予评析。仅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双倍工资问题进行论述。)

一、支付双倍工资性质、仲裁时效以及计算的起止时间

现在仲裁和法院的普遍观点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属

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惩罚性赔付,并不是劳动报酬。之所以叙述为双倍工资是为了确定单位遭受惩罚赔付的计算标准。故该仲裁请求应受一年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中,可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限应限定在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31日。实践中需要注意各月应按照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次递减进行计算,提起仲裁的时间应限定在2015年5月31前提出,否则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得到支持。

二、例外:劳动者身份、职责特殊

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例外情况,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的身份、职责特殊。具体到案件中可以明确:该劳动者职务系单位的行政人事专员,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而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单位确实无法提供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提交了入、离职的工作交接单以及劳动者自行发送的《人事工作流程》的邮件,实际证明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当然本着诚实的原则,在邮件并没有进行公证情况下,劳动者还是予以了认可。我们提供的证据也实际证明了该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该劳动者作为人事专员反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有悖常理。此情况下,单位并非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件结果:

仲裁庭结合上述情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没有支付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周海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海霞律师咨询。
周海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462好评数9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大连海景酒店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海霞
  • 执业律所:
    辽宁秉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4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大连海景酒店8楼